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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志愿填报:儒家法律思想的重要性与道德意义

中华法系强调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根据《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的界定,“中华法系”的第一位特点是“以儒家思想为理论基础,摆脱了宗教神学的束缚”。可以说,儒家法律思想对我国传统法律体系具有不可或缺的价值。

在很长一段时间里,人们往往把法、法思想、法治视为法家的“专利”。若要把儒家同法、法思想、法治联系起来,不少人难免会感到诧异中国传统儒家伦理,以为儒家只讲道德、只讲王道,而不讲法和法治。

严复曾说:“儒所谓理,佛所谓法,法理初非二物……然法之立也,必以理为之原。先有是非而后有法,非法立而后以离合见是非也。”事实上,在我国法律思想史上,儒家法律思想曾长期占据统治地位。概括来说,它具有以下几个鲜明特点:

天下本位——

在继承周人地理意义的天下观基础上,儒家进一步发展出一种具有政治意义和道德意义的天下观,即以地理意义为基本义,兼含“人民”“民心”“道德”之意。

儒家天下观的理念源于“仁”,这是儒家思想中的核心概念。它是一种道德品质,是一种对人类的关怀和爱。在此基础上,儒家进一步提出“仁政”思想,即以“仁”为核心的政治体系。在“仁政”体系下,政治权利不是为个人私利而存在的,而是为了人民的利益而存在的。

可以说,天下本位是王道政治范畴体系中的一个重要概念,集中体现了儒家心系天下的忧患意识和博大情怀,是其伦理法思想的基本出发点和归宿点,也是其“仁政”体系的价值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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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伦理——

“家国同构”是我国古代源自西周宗法制度的一种政治模式。家庭如同国家,国家犹如大家庭;天子以天下为家,诸侯以国为家,以同一种“孝”为核心实现家国伦理的社会性传承。

儒家的“法先王”“法尧舜”,也包括“法先王之孝道”。孔子甚至提出,搞好家庭内的“孝”“友”关系就是搞好了政治;孟子接着强调,“人人亲其亲、长其长,而天下平”。

事实上,儒家发展到孟学阶段,已经把舜塑造为大孝的典型,涉及“以修身为本”的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伦理政治纲领,并由此延伸出“子女无异财”“罪刑依尊卑而定”等法律主张。它们在家族内部以及社会上都有约束力。

孔子曾经教导子游如何“行孝”。他指出,现在讲孝道,只知道供养父母,使他们老年生活安定,却忘了“孝”只是理念。真正的行动在于“敬”,敬是性情真诚的表现;“敬”的反面是“色难”,对父母永远和颜悦色,做到这一点很不容易。

民本主义——

儒家关心民间疾苦、重视民命,认为富国必先富民、立国必先利民,反对不教而驱民上战场、不教而向民施刑杀。这种思想是春秋战国时期“重民”观念发展的理论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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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时期的儒家民本主义认为,国家的安危、政治的治乱取决于民心的向背。作为一种法律价值论,则表现为对聚敛苛政、滥刑重罚的抨击,要求慎刑省罚以重民命、时使薄赋以宽民力。

据传,鲁哀公曾向孔子的弟子有若询问:“如果遇到饥馑荒年,国库预算不足,该怎么办?”有若建议,将现在的税租减半。他解释,百姓有富余了,藏富于民了,就不怕国家不会富足起来。

德礼为主、法刑相辅——

谈到孔子和儒家的治国主张,很多人会以“礼治”来概括。然而,对于“礼治”究竟是如何治理国家的这个问题,不同的人在理解上很不一样。

若以为儒家以礼治国,就必定排斥以法治国、以刑治国,这显然是一种误解。其实,“礼治”作为一种治国原则和主张,包含两对范畴关系:一个是礼与刑、德与刑,另一个是人与法。

儒家“礼治”的主张是礼法并用、德刑相济,但德礼高于法刑;贤人与良法并重,但贤人更重于良法。由此,两对范畴可以合二为一,即德礼为主、法刑为辅。

东汉时期,陈仲弓任太丘县县长,将一谎称母亲生病的官吏逮捕并判处极刑,理由是欺骗君主就是不忠、诅咒母亲生病就是不孝。没有比不忠、不孝更大的罪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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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这一极端案例可以窥探到东汉时期的法律思想已然“儒家化”。这一主张德主刑辅的法律思想,强调以礼为主、以刑为辅,量刑有点唯心。

其实,儒家过分夸大宗法人伦道德的作用中国传统儒家伦理,有陷入道德决定论的嫌疑。同时,孔子的法学说同它的仁学母体一样存在内在的矛盾,突出表现在民本主义与家族伦理本位的冲突上。

比如,民本主义要求重民轻君,家族伦理的基本信条却是尊父卑子。后者与君主主义相结合,就会出现把父子关系推衍为君臣关系,奉君为“君父”,视民为“子民”,从而“子民”必须听命于“君父”,反过来还可推导出重君轻民、君贵民贱。

民本主义是在“仁”的本义上衍生出来的政治法律原则,循此发展必然导向泛爱与平等原则,从而威胁以家族伦理为载体的宗法制度。

此外,家族伦理原则恪守“亲亲”之义,牢牢地把“爱”控制在血缘差等之内,把“仁民”框定在等级阶梯之上。而民本原则要求为民请命,以“直道”执法,“不隐于亲”。

总之,儒家法律思想是我国古代宗法制度和农业经济相结合的产物。在历史发展演化的不同阶段,其内涵和主张适时地发生了变化。其中,不少内容已积淀为中华传统法系的底层文化心理结构。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时代进程中,有必要经由“两个结合”,批判性地扬弃、吸收与弘扬相关理念、规范与价值、智慧。

(高红明、唐青州,作者单位分别为上海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上海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