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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法院判赔500万!拉斐水岸标识侵权案件终结

导读

一些房地产企业为了树立自己的品牌和良好形象,经常存在着部分企业打擦边球,甚至侵犯别人利益的现象,从网上搜索查询,近年来涉及楼盘名称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的案件多达上百件之多,涉及的大型企业包括: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保利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海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广州星河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帝景置业有限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北京紫玉山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华润(集团)有限公司等。近日,三家公司因在楼盘名称、营销中心、微信公众号等处突出使用“”“拉斐水岸”等标识,被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赔偿权利人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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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分析

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以下简称拉菲酒庄)在葡萄酒行业享有较高声望,“”葡萄酒自20世纪90年代进入中国市场并持续进行销售,国内百余份报纸、期刊先后就“拉菲”“”葡萄酒进行了宣传报道。“”“拉菲”商标在商标行政审查程序或诉讼程序中多次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近日,拉菲酒庄发现有三家公司未经其许可,在小区大门、小区配套设施、微信公众号、营销中心、官方网站等显著位置使用“”“拉斐水岸”“ ”等标识,于是诉至法院。

北京知产法院经审理认为,综合考量相关公众的知晓程度、商标宣传使用的持续时间和范围、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等因素,拉菲酒庄的第号“”商标、第号“拉菲”商标在葡萄酒商品上进行了持续广泛的宣传和使用,被控侵权行为发生时在中国境内已达到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程度,应当认定为驰名商标。

三被告公司在涉案楼盘营销中心、小区大门、小区配套设施及微信公众号、官方网站等相关宣传推广活动中突出使用“ ”“拉斐水岸”“拉斐”等标识,属于复制、模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构成对原告拉菲酒庄第号“”商标、第号“拉菲”驰名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根据各被告之间的持股关系、隶属关系等事实,法院认定三被告具有主观上的意思联络,共同实施了涉案商标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遂根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相关规定,综合考虑涉案“”“拉菲”商标知名度较高、三被告主观攀附恶意明显、侵权持续时间较长等因素,并结合商品房不同于普通商品,影响购买意愿、购买决定的因素通常包括区位、价格、户型、物业服务等多种因素的特殊属性,酌情确定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500万元,并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

二、“楼盘名称”与商标权的法律冲突

1.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第五十九条 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地名管理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地名公司房产起名,包括:自然地理实体名称,行政区划名称,居民地名称,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

2. 从“星河湾”案、“大悦城”案审视楼盘名称商标侵权的法律认定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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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两个案件的主要症结在于服务与商品的类似判定上,这也是先前我国房地产企业申请注册商标的局限所在,即房地产服务行业涉及的“不动产管理服务、商品房销售”属于第36或37类服务类商标,而实体楼盘属于典型的第19类“非金属建筑物”商品。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十一条规定:“商品与服务类似,是指商品和服务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容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该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原先房地产行业商标保护的局限性,即如果注册商标和相关标志可能导致相关公众混淆公司房产起名,那么即便商标分属服务类和产品类两种领域,依然可以认定服务和产品构成类似。

材料源:人民法院报、网络